如何理解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”
重修后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正式发布。新条例将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”列入违反政治纪律的“负面清单”,规定该类行为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、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;
(二)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;
(三)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,或者歪曲党史、军史的。
发布、播出、刊登、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[2]
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。
正确认识这条新规,必须厘清以下五个方面:
其一,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虽然没有出现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”这8个字,不过,“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、破坏党的统一”的行为,是所有党内法规和党内文件的“禁止项”,新条例首次出现的这8个字,只不过表述形式是新的,跟其他党内法规和党内文件一脉相承,含义是一致的。
其二,“妄议”两字的关键是“妄”,发表的是“妄言妄语”。
其三,新规针对的是“大政方针”,也就是“妄议”的是“大政方针”,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。
其四,新规是两句话,除了第一句话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”这8个字,还有第二句话“破坏党的集中统一”,两句话是一个整体,不能断章取义、不能分开。
其五,新规还有前置条件:“妄议”是通过信息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、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这个前置条件不能忽略。[3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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