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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言论自由”不等于信口开河


我国《宪法》明确规定,我国公民享有言论、出版、结社、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,依照法律规定以多种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思想见解。宪法同时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这也是言论自由的界限。

“言论自由”,是一个神圣的口号。从资产阶级革命时起,这个口号几乎就喊遍了全球。世界上所有国家,只要是拥有《宪法》的,不管其社会制度、政治体制如何,不管是什么样的政党或政治集团执政,也不管这个执政党秉持什么样的理论基础,奉行什么样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,更不管其《宪法》的内容如何千差万别,但却有一条是共同的:在其《宪法》中,无一不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地写上“言论自由”这么一条。

      “言论自由”何以如此重要呢?我国古人云:“人之所以为人者,言也;人而不能言,何以为人?”(《春秋谷梁传》“僖公二十二年”)就是说,说话,是人的基本特征。如果不让一个人说话,那他就不成其为人了。用现代语言来表述,“言论自由”是最基本的人权,是人类所应该享有的各种人权的基石。如果抽掉了“言论自由”,其它的各种“自由”,也就都不复存在了。这就叫“牵一发而动全身”。试想,如果在《宪法》中,删除了“言论自由”这一条,那么,《宪法》中规定的其它各种“自由”,出版、结社、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等,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吗?

然而,令人遗憾的是,过多的人,只是机械地、表面化地、望文生义地理解“言论自由”,把“言论自由”解读成了“自由言论”。在这些人的心目中,所谓“言论自由”,似乎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,想对谁说就对谁说,想什么时候说就什么时候说,想在什么地方说就在什么地方说。总之,“言论自由”,就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。这样一来,就把胡言乱语、胡编乱造、无中生有、信口雌黄、造谣滋事、抹黑污蔑、谩骂诽谤,等等,统统都装进“言论自由”这个“大筐”里去了,统统都成了天经地义的权利。这种解读,对多数人来说,是一种思想认识上的片面、肤浅;对于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来说,则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了。

其实,“言论自由”,是一个科学的概念。在人类思想史上,任何科学概念,都只能是相对真理。都不能绝对化。只要将其绝对化,它就将走向反面。

      “言论自由”的相对性,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:

      一是对“言论”的限制。享有“自由”的言论,其内容,必须严格局限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,只能在法律法规的舞台上翩翩起舞,而不能跳出这个舞台。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,违法乱纪的言论,当然不受法律保护,也不可能享有发表的“自由”。

      二是对“自由”的限制。即使是党纪国法允许范围内的言论,也不可能享有绝对的“自由”。它总要受到时空、对象的限制,要因人、因时、因地、因对象而异。也就是说,在某些时间、地点,对某些对象可以说的话,在另外的条件下,也许就不可自由表达。辩证法讲,“一切以时间、地点、条件为转移”嘛!

孔夫子曾说过,“七十而从心所欲,不逾矩”。孟子也曾经说过,“不以规矩,不成方圆”。就是说,人到了七十岁,已经是古稀之年。人生阅历、生活经验已经很丰富了,说话办事、待人接物已经很练达了,几乎达到了可以“从心所欲”的程度。但仍然要时时处处约束自己的言行,不可逾越、破坏了社会的规矩。如果没有了规矩,社会就失去了规范、法则,就将乱成一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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